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科学技术现代化的物质基础,是构成科学能力的重要因数,为了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能,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我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物质基础。为此,必须贯彻勤俭办学方针,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逐步充实和更新仪器设备,并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以满足教学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教学及办公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使用单位均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调动工作时,应认真办好移交手续。对于一贯认真负责,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使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责令赔偿损失。
第四条 要经常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公物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之前,不得拆卸、改装、借出、调拨及携往校外。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分档。
1. 凡单价在1000元以上(包括1000元)、耐用期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软件),均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应向教导处设备管理人员报送有关材料。
2. 凡单价在200元以上(包括200元)至1000元以下、耐用期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仪器。低值仪器设备应向教导处设备管理人员报送有关材料。
3. 单价虽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应向教导处设备管理人员报送有关材料,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
第六条 设备保管
1. 低值耐用品和低值易耗品应存放有序、帐物对号、妥善保管,以便于定期收发检查。
3. 对一般物品要严防损坏、变质、丢失。
4. 对易燃、易爆、剧毒及其它有害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可靠并具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业人员管理,经常对有关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5. 对库存材料每学期盘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6. 库房内应严禁烟火,保持整洁。
第七条 设备领用
1. 领用低值耐用品和低值易耗品要根据实验需要,实行计划领取,由实验教师提出领取申请,经教导处主任签字后方可领取。
2. 对贵重及稀有材料和剧毒品的领取要从严审批需经指导教师申请,教导处主任、实习负责人审核签字,方可领取。领用低值耐用品时应尽可能做到以坏换新。
第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包括兼职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外单位人员未经批准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全校师生员工都必须尊重、支持管理人员履行其职责。
第九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对压力容器等要定期检验,务必注意安全。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性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基准仪器应根据规定及时送检,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经常处于可用状态。
第十条 仪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本单位维修力量不能承担者,报总务处安排有关单位维修。
第十一条 全校的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潜力,提高使用率。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转作别用。如确实需要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分管校长同意教导处备案后方可进行。拆卸部件、附件,应有书面记录,防止错乱。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报废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报废处理。
1. 产品陈旧落后,已失去教学、实验使用价值。
2. 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
3. 仪器设备损坏虽可维修,但其维修费用接近或超过该设备现行市场价格。
4. 产品改型、淘汰,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配件,又不能改作它用。
5. 报废仪器设备,由教导处、总务处组织鉴定,报校长审批;
2. 已批准报废的物资,由总务处统一回收、统一处理,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残体。
3. 教导处在残体处理前可通知有关系(部)维修人员选用零部件供仪器维修之用,对剩余残体作出估价后可转让或出售,所得收入全部交学校财务处。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界限。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1. 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
2. 不遵守制度,擅自拆卸、改装设备的。
3. 尚未了解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技术性能,擅自动用设备的。
4. 不负责任,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
5. 私自拿出实验室或仓库而损坏、丢失的。
6. 追逐打闹或擅自离开实验现场,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
7. 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损坏、丢失的。
第十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
1. 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已过,或陈旧仪器设备正在使用时发生自然损坏。
2. 因设备质量差,或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在实验过程中自然损坏的。
3. 经批准,按照仪器操作规程试用新仪器,试行新的实验方法或进行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4. 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5. 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一时疏忽造成较轻微损坏的。
6.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轻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十六条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不止由一人承担责任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
1. 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该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 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配费。
3. 局部损坏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应按整台设备的价值计算。
4. 凡可作为个人使用的常用仪器、工具、量具及与生活有关的用具、器材,因保管失职,致使丢失或挪作私用者,应视情节轻重按原价的1—2倍赔偿。
5. 损坏、丢失的仪器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损坏的还可减去残值计算。特殊情况或价格较低的,可按当时市价计算或允许以实物赔偿。
第十八条 赔偿处理的手续: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导教师组织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填写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报总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