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森林防火事项通告如下:
一、 3月1日 至 5月31日 为森林防火戒严期(森林高火险期)。
二、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的林业用地及距离林业用地边缘水平 1000米 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防火区;所有疏林地、有林地、宜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水平 500米 范围以内划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自即日起,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并严禁开展以下活动:
(一)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投放空中移动火源以及燃放孔明灯;
(三)严禁私自进山旅游、野营、吸烟、烤火、祭祀等活动;
(四)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
(五)严禁在高火险区内修筑工程设施。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应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拒不执行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一款之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举报违规用火单位和个人者,经查属实,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8517682,8511670。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龙口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