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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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委 德育之窗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22 更新时间:2016/4/8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参与赌博和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舞厅等场所;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